(资料图片)
河南周口:未听取陈述申辩意见,法院:撤销行政处罚决定
一、 案件简介
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群众举报,对袁某建造超市的行为立案调查。县国土局先后对袁某作出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以及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。县国土局依袁某的申请举行了听证,袁某在听证会上发表的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的意见。后县国土局对袁某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认定袁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。袁某对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该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不服,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法院认为,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该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之前未听取袁某陈述申辩的意见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遂判决撤销了该《行政处决定书》。
二、 被告答辩
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:袁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土地有合法手续,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,程序合法。
三、 法院认为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有向行政机关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意见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。本案中,行政机关已经依袁某的请求组织了听证。但是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本案未举行听证,说明县国土局未听取袁某陈述、申辩的意见,违反了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。
四、 裁判结果
撤下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标签: